外經貿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進口許可證簽發及其他相關工作,許可證局對外經貿部負責。許可證局及其委托發證的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為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凡屬于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各類進出口企業應在進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各發證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外經貿部發布的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的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不得違反規定發證。
一 概 述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是全國進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規章制度,發布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和分級發證目錄,設計、印制有關進口許可證書和印章,監督、檢查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
外經貿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進口許可證簽發及其他相關工作,許可證局對外經貿部負責。
許可證局及其委托發證的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為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
進口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進口的法律憑證。凡屬于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各類進出口企業應在進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
二 進口許可證的簽發
各發證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外經貿部發布的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的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不得違反規定發證。全國各類進出口企業進口《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中的商品,必須到《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
各發證機構不得無配額、超配額、超發證范圍簽發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管理實行“一關一證”管理。一般情況下進口許可證為“一批一證”,如要實行“非一批一證”,須同時在進口許可證備注欄內打印“非一批一證”字樣。
“一關一證”指進口許可證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一批一證”指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非一批一證”指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十二次,由海關在許可證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批簽注核減進口數量。
凡符合要求的申請,發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放進口許可證。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在調整發證機構時,自調整之日起,原發證機構不得再簽發該商品的進口許可證,并將企業在調整前的申領情況報調整后的發證機構。進口企業在調整前申領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內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進口許可證,按規定到調整后的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的貨物進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邊境貿易項下進口許可證管理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 進口許可證商品種類
目前,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有12種(類)(不包括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285個商品編碼(按細分至10位的商品編碼統計),其中:
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有汽車及其關鍵件、摩托車及其關鍵件、照相機及其機身、手表、汽車起重機及其底盤5種(類),145個商品編碼;
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重要工業品有:成品油、汽車輪胎2種(類),16個商品編碼;
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重要農產品有:天然橡膠1種(類),4個商品編碼;
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歸口審批(一事一批)的商品有: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光盤生產設備、消耗臭氧層物質4種(類),120個商品編碼。
四 進口許可證發證依據
(一)機電產品:
1、發證機構憑外經貿部簽發的《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簽發進口許可證,進口單位在配額有效期內未申領進口許可證的,《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失效。
進口單位申領進口許可證時,不得變更《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中的進口單位、貿易方式、產品用途、產品名稱、商品編碼、數量、金額(變化幅度超過10%的)以及設備狀態等項目內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以上規定:
(1)進口配額產品的零部件,構成整機特征的;
(2)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配額產品用于生產內銷產品或留作自用的;
(3)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產品用于生產內銷產品或內銷的;
(4)租賃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配額產品的;
(5)以無償援助、捐贈或者經濟往來贈送等方式進口配額產品的;
(6)我國駐外機構或者境外施工企業在境外購置配額產品,需調回自用的;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以上規定:
(1)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復出口的;
(2)將配額產品進口到我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并用于復出口的;
(3)由海關監管,暫時進口配額產品的;
(4)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和自用進口配額產品的(對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和自用進口屬于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發證機構憑外經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外資主管部門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簽發進口許可證);
(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4、汽車及汽車關鍵件進口管理特殊規定:
汽車整車進口,國家指定專門到貨口岸:即大連港、天津港、上海港、黃埔港四個沿海港口,滿洲里、深圳(皇崗)二個陸地口岸,除此之外,其他口岸均不受理整車進口報關業務,對進口整車也不予轉關。
(二)重要工業品:
重要工業品進口由國家經貿委與外經貿部聯合下達各部門、各地方年度配額計劃。各部門、各地方在年度配額計劃內進行分配,發證機構憑國家經貿委及其授權的各部門主管司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及同級外經貿委(廳)簽發的《重要工業品進口計劃證明》簽發進口許可證。企業應在《重要工業品進口計劃證明》有效期內申領進口許可證。
成品油進口屬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非指定國營貿易企業不得從事該類貨物的進口經營業務。進口企業名錄詳見外經貿部[2001]年第28號公告。
外資企業進口成品油、汽車輪胎,發證機構憑外經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外資主管部門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簽發進口許可證。
(三)天然橡膠:
天然橡膠進口由國家計委下達各部門、各地方年度配額計劃。發證機構憑國家計委及其授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主管司局簽發的《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A類)》發放進口許可證。《天然橡膠進口配額證(A類)》當年有效。
外資企業進口天然橡膠,發證憑證與一般貿易相同。
天然橡膠進口屬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非指定經營企業不得從事該類貨物的進口經營業務。進口企業名錄詳見外經貿部[2001]年第28號公告。
(四)監控化學品(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化學武器關鍵前體和化學武器原料):
對監控化學品,發證機構憑國家履行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的《監控化學品進口核準單》和進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進口許可證。國內企業進口由指定的“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和“中國昊華化工(集團)總公司”統一對外訂貨。
(五)易制毒化學品:
由外經貿部負責審批,其中以一般貿易和加工貿易進口的由外經貿部外貿司審批;外資企業進口(含加工貿易)生產所需易制毒化學品由外經貿部外資司審批。發證機構憑《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和進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進口許可證。
(六)光盤生產設備:
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發證機構憑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及外經貿部機電司及其授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外經貿機電主管機構、國務院各部門機電辦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發放進口許可證。外資企業進口憑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音像制品復制經營許可證》和外經貿部批準證書及進口設備清單簽發進口許可證。
(七)消耗臭氧層物質:
發證機構憑國家環保總局下設的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簽發的《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口審批單》簽發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
(八)對加工貿易進口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成品油、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光盤生產設備外,一律免領進口許可證。
五 申請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文件
(一)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各類進口企業申領進口許可證時,應認真如實填寫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并加蓋申領企業印章。
(二)進口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各類進口企業應根據進口貨物情況,向發證機構提交進口許可證發證依據所規定的進口批準文件及相關材料。
(三)進口企業具有進口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該文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國家實行國營貿易或指定經營管理的進口商品,需根據國營貿易和指定經營管理規定要求,提供外經貿部的經營資格核準文件。
(四)申領單位的公函及申領人工作證件。
(五)收貨人(配額持有單位)與進口商簽訂的委托代理進口協議。
(六)進口許可證應由配額單位或代理進口單位申領,原則上不能代領。異地辦理許可證,因特殊情況確需委托他人代辦的,代辦人應提供委托單位的委托代辦公函(說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代辦人的身份證明。
六 進口許可證的有效期、延期、更改及遺失處理
(一)進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年。且當年有效。特殊情況需跨年度使用時,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次年3月31日。
進口許可證應在進口管理部門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簽發。
進口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二)進口許可證的延期
進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進口企業應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發證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發證機構應將原證收回,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注銷或核銷原證,扣除原證已使用的數量后,重新簽發進口許可證,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證證號。
進口許可證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未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延期申請,進口許可證自行失效,發證機構不再受理延期手續,該進口許可證則視為持有者自行放棄。
(三)進口許可證的更改
進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如需更改,進口企業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更改申請,并將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構,由原發證機構重新換發許可證。
許可證更改內容如涉及證面關鍵欄目(收貨人、貿易方式、外匯來源、商品用途、商品名稱、數量等),申請單位應提供原批準機關同意更改的文件。
(四)進口許可證的遺失處理
已領取的進口許可證如丟失,領證單位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在全國性的綜合或經濟類報紙上登載作廢聲明。發證機構憑遺失報告、聲明作廢報樣等材料,經核實后,撤銷原進口許可證15天后核發新證(由于海關反饋數據不及時,15天再次核實無誤后簽發新證)。
七 溢短裝問題的處理
根據國際慣例,對大宗散裝貨物在規定以內的溢短裝視為正常情況,發證機構在發證時不予證明,海關按國際慣例的比例予以驗放。對超出合理溢短裝規定的必須向原批準進口機關和部門補辦配額后重新發證。
八 進口許可證證面內容的說明
(一)概述
1、各發證機構,在辦證過程中要認真負責,在進口許可證打印輸入時,應統一規范操作。
2、進口許可證的證面內容不得更改,發證機構打印錯誤,應刪除錯證數據重新打印。
(二)證面打印規范:
第1項“進口商”分下列情況進行填寫
(1)接受贈送、無償捐贈、援助進口的貨物,應填寫“贈送”,編碼為“0000000000001”。
(2)其他貿易方式項下憑外經貿部和主管部門批準的資格審定證書填寫13位代碼編號。對于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企業代碼應填寫“9999+九位組織機構代碼”。
第2項“收貨人”應為實際批準進口用貨單位,并應與批準的配額證明或批件一致。
第3項“進口許可證號”由計算機自動順序編排。
第4項“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為貨物到達中國港口報關的期限。即發證之日起至批準的截止日期內有效。
第5項“貿易方式”是指該項進口貨物的貿易性質。常見的有:一般貿易、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協定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寄售貿易、國際租賃、邊境貿易、轉口貿易、許可貿易、承包工程、國際招標、國際展覽、國際拍賣、國際貸款進口、外資企業進口、國際援助、捐贈、贈送、其他貿易等。“貿易方式”應與有關部門批準的配額證明及歸口批件相一致。每份許可證限打印一種貿易方式。
第6項“外匯來源”有:銀行購匯、不支付外匯、外資、貸款、贈送、現金、勞務、無償援助、索賠、國外調回等。每份許可證只限打印一種外匯來源并與批件一致。
第7項“報關口岸”打印進口貨物到達我國規定開放的直屬海關及海關關區代碼。
進口許可證實行“一證一關”制度,進口企業在直屬海關所轄關區的任意海關均可報關。對指定口岸的進口商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也只能打印一個報關口岸。
第8項“出口國(地區)”打印簽約國別(地區)名稱。許可證上只能打一個。
第9項“原產地國(地區)”指商品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國別、地區。(特殊情況,如超過一個,可在備注欄內說明)。
第10項“商品用途”指自用、生產用、內銷、加工復出口、樣品、維修等,應與批件一致。
第11項“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按外經貿部與海關總署共同公布的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及編碼打印。只限打印一種并與批件一致。
第12項“規格、型號”只能打印同一編碼商品不同規格型號的4種。
第13項“單位”指計量單位,由外經貿部統一規定,計算機自動打印,不得任意變動。如合同使用的計量單位與規定的計量單位不一致時,應換算成統一計量單位。如無法換算的,可在備注欄注明。
第14項“數量”按規定計量單位打印,最小保留一位小數。最大位數為9位阿拉伯數字,如數量過大,分發幾份許可證。如數量過小,可在備注欄內注明。
第15項“單價(幣別)”打印對外訂貨時采用的貨幣,價格或估計價格與計量單位保持一致。如單價幣值比率太小,數字打不下可折換成美元。
第16、17、18項計算機自動計算、打印。
第19項“備注”如不是一批報關的許可證在此欄打印 “非一批一證”字樣。其他如需說明內容的也可在此欄備注。
第20項在打證操作中,每次辦證時應將《配額證明》號、批文號或配額承受單位代碼輸入計算機。
第21項“發證日期”由計算機自動編排。已簽發的許可證延期或改證,丟失許可證重新發證應打印新證日期。
(信息來源:D12福州特派員辦事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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