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已經2006年3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等4種證照已開始啟用近日,根據《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規定,安全監管總局已印制并啟用《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共4種證照。
這4種證照是有關單位依法取得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已履行備案義務的法律憑證。每種證照均有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用于公示;副本為書頁式,以備查驗。為便于人們了解和監督,現將這4種證照的樣本在本網站公布。
二○○六年七月六日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已經2006年3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長李毅中?
二○○六年四月五日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行為,防止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條例》附表確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藥品類主要原料和化學配劑。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見本辦法附表《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目錄》。
《條例》附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調整或者《危險化學品目錄》調整涉及本辦法附表時,《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目錄》隨之進行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國家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管理,對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備案證明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審批和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督、指導全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產、經營許可
第五條生產、經營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取得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生產、經營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分別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生產單位申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情況說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相應安全生產知識的證明材料;
(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及無毒品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七)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八)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免于提交本條第(四)、(五)、(七)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第八條經營單位申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情況說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和包括銷售機構、銷售代理商、用戶等內容的銷售網絡文件;
(四)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及無毒品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五)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免于提交本條第(五)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
? 上海鑫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備案號:滬ICP備17051098號-1 網站地圖 推薦專題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085號華申大廈1603室 1202室
免費電話:400-018-0990 徐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