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以下原則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類型許可,一家一證的原則核發。屬以下情況的,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①經許可的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法人單位。②經許可的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個體經營者。④經許可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許可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人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許可證件有效期為4年。《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損壞、污損換證及遺失補證的,其證件有效期一律填寫換、補證日期至原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原則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以下原則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類型許可,一家一證的原則核發。經營類型分為客運類、貨運(含危貨)類、維修類、駕培類、站場類。
(2)屬以下情況的,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①經許可的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法人單位(含子公司)。
②經許可的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個體經營者。
③經許奇的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非道路運輸類大中型企業內部獨立核算的單位。
④經許可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
(3)道路客貨運輸企業設立的道路客貨運輸分公司(其從事的經營類型與總公司一致,且享受總公司經營范圍的)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由許可機關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作為在分公司經營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及配發《道路運輸證》的依據。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發放程序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按照誰許可、誰核發道路運輸相關許可決定書,并憑許可決定書10日內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程序執行。
(2)涉及多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道路客貨運輸經營許可事項,按照誰許可、誰核發道路運輸相關許可決定書的原則,集中到最高一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許可證。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應將下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一并填人,將下級的許可決定書留存備查,并抄告許可決定書核發機關。
(3)已取得相應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擴大經營范圍,且需要到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的,應按規定程序,向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許可決定后,換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收回原有證件,留存備查,并抄告原證件核發機關。
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及客、貨運站場類經營業務的許可證件有效期一般為3年。
(2)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以及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許可證件有效期為3年。
(3)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許可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人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許可證件有效期為4年。
(4)同時從事多項業務,且其相應的證件有效期不一致的,以有效期較短的許可證件有效期為準。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換發、補發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在其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持原證件(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發新證。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損壞、污損,到原發證機關提出換發申請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證件,按原證件編號換發新證。
(2)《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丟失的,持證業戶在原發證機關所在地的報刊刊登遺失聲明后,發證機關應補發新證,并重新編號。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損壞、污損換證及遺失補證的,其證件有效期一律填寫換、補證日期至原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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