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和《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江西省政府令第143號),全面實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制度,進一步加強我省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經研究,決定開展我省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凡在我省轄區內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必須按規定分別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以下簡稱《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和《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江西省政府令第143號),全面實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制度,進一步加強我省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經研究,決定開展我省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營許可證發放的對象
凡在我省轄區內從事煙花爆竹(含煙花爆竹原材料,下同)經營活動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必須按規定分別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是指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批發活動的單位。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是指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煙花爆竹原材料是指用于煙花爆竹生產的氯酸鉀(經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使用的)、高氯酸鉀、硫磺、鋁粉、鋁鎂合金粉以及進入流通領域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
二、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均為2年。
三、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時限
凡全省從事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辦理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并于2007年3月31日之前取得經營許可證(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前)。凡未按規定時限提出申請或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一律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四、申請辦證的條件及提供的資料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必須具備《條例》、《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3、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5、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倉庫儲存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
6、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7、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8、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9、、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企業法人證明;
3、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搬運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5、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
6、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7、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
8、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含市、縣安監局征求意見書、原臨時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必須具備《條例》、《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 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3、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4、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 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說明;
3、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含原臨時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等)。
五、組織實施
(一)分級原則
針對我省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數量多、分布廣、情況較復雜等特點,為了充分發揮設區市和縣級安監部門的屬地監管作用,按照《條例》、《辦法》和《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1、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省屬批發企業、進出口企業和煙花爆竹原材料批發企業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2、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設區市局)負責省局發證以外的批發企業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3、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級局)負責當地零售經營者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凡本省轄區內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必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辦理程序
1、省局發證辦理程序:批發企業申請→所在地設區市安監部門填寫申辦意見→省局辦證大廳受理→省局業務處室審核(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查)并提出處室意見→省局領導組織討論決定→省局辦證大廳制證、發證→省局定期公告。
2、設區市局發證辦理程序:批發企業申請→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填寫申辦意見→設區市局受理→設區市局業務科室審核(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查)并提出科室意見→設區市局領導組織討論決定→設區市局制證、發證→報省局備案→設區市局定期公告。
3、縣級局發證辦理程序:零售經營者申請→縣級局受理→縣級局業務科室審核(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查)并提出科室意見→縣級局領導組織討論決定→縣級局制證、發證→報設區市局備案→公告。
(三)實施要求
1、受理
發證機關在收到申報材料后,經審核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應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有效工作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起始日。
2、審批發證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六、經營許可證證書和相關管理
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2、依據規和《辦法》的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式樣由國家安監總局統一制發。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等六種文書和2種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式樣的通知》(安監總廳危化[2006]124號)要求,此次所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空白證由國家安監總局委托中國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協會統一組織印制,《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每套(一正本兩副本)工本費定價12元,《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每套(一正本一副本)工本費定價8元,各地直接與中國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協會聯系。聯系電話:010-64464038,聯系人:吳利軍、劉紅玲。
3、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所需相關申請、審查文書按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2006]124號文件執行,各設區市局可從國家安監總局政府網站(網址:chinasafety.gov.cn)上,并根據需要自行印制。
七、相關事項
(一)教育培訓
1、批發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由省局組織培訓,經省局考核合格后頒發由國家安監總局監制的《安全資格證書》。
2、批發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特種作業人員由設區市局會同縣級局組織培訓,經設區市局考核合格后,由省局統一頒發《安全資格證書》或特種作業操作證(IC卡證)。
3、零售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知識考核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組織實施。
(二)安全評價
1、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由國家安監總局規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價。
2、評價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總局印發的《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進行評價,并編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評價報告書。
3、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可自主選擇具備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4、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需安全評價。
(三)其他
1、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本企業外設立銷售網點的,應當在銷售網點所在地辦理經營許可證;在本企業內銷售本企業產品的,不需要申辦經營許可證。
2、根據《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各市、縣新設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經由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嚴格控制、嚴格限制、確保安全的原則進行布局規劃和批準設立(批準文件抄送省局和設區市局);設區市局按照當地政府的批準和產業布局規劃的要求及相關規定,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并報省局備案。
3、禁止在城市市區規劃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4、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倉庫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煙花爆竹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當按建設項目審批手續辦理相關手續,并經竣工驗收合格。
八、幾點要求
1、切實加強領導。各級安監部門要高度重視本次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既要嚴格條件,保證質量,又要規范程序,加快進度。
2、強化基礎工作。各地要通過審批發放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建立完整的經營單位臺帳和信息庫,相關經營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建立氯酸鉀流向登記制度,各級安監部門應加強日常安全監督檢查,確保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全面監管到位。
3、規范采購管理。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跨地區采購煙花爆竹或原材料時,必須憑購銷合同分別向所在地和采購地設區市安監部門備案;非煙花爆竹主產區的批發企業不得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
4、嚴格安全評價。評價機構要本著科學、公正、客觀的原則,認真按照國家總局印發的《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開展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果負責。要求對經營企業的安全現狀作出認定,針對經營企業的經營安全管理、庫區總體布局、庫房定級、定人員、定藥量及建筑結構、安全設施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議;并對經營企業整改到位情況進行復核,出具驗收意見,確保為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提供科學依據。
5、省局對設區市局和縣級局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工作實行監督指導,對經營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若發現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不具備或不再具備《條例》、《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將依法進行處理并暫扣或吊銷其許可證。設區市局必須將申請辦證批發企業基本情況臺賬(含電子版)報省局備案。縣級局必須將申請辦證零售經營者基本情況臺賬(含電子版)報設區市局備案。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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