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各發證機構要嚴格按照外經貿部授權發證范圍受理進口許可證的申請事宜。各發證機構受理進口許可證申請時,應審核申領單位提供的以下文件材料,。各發證機構在受理進口許可證申請時,應檢查申領單位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齊備。進口許可證申請的審核。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規定的進口許可證申請,經辦人員應在申請表初審意見欄簽名,注明初審意見,并填寫《許可證發放登記表》上報領導審批。延期和更改均應由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和更改申請表,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連同原發許可證交原發證機關。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沒有到貨,申領單位可提出申請延期,并提供進口合同和正當理由說明。
進口許可證申領簽發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進口許可證簽發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建立監督制約機制,加強進口許可證的簽發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以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章 進口許可證申請的受理
第二條 各發證機構要嚴格按照外經貿部授權發證范圍受理進口許可證的申請事宜。不得超范圍超權限受理。
第三條 各發證機構受理進口許可證申請時,應審核申領單位提供的以下文件材料:
一、進口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二聯(見附一),由申領單位逐項填寫清楚,不得涂改,并加蓋申領單位(進口商)公章。
二、進口配額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批準文件(進口配額證明、或特定登記證明及其他批準文件等)。
三、收貨人(配額持有單位)與進口商委托代理進口協議。
四、申領單位的公函及申領人工作證件。
五、其他情況應提交的文件材料:
?。ㄒ唬┏醮紊觐I進口許可證的企業(贈送、捐贈、援助貨物除外),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審定證書》(正本復印件)。
?。ǘ┩馍掏顿Y企業初次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該企業的批準文件,批準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由發證機構存檔備案。
第四條 進口許可證應由配額單位或代理進口單位申領,原則上不能代領。異地辦理許可證,因特殊情況確需委托他人代辦的,代辦人應提供委托單位的委托代辦公函(說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代辦人的身份證明。發證機構應將委托函及代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與許可證申領材料一并存檔備查。
第五條 各發證機構在受理進口許可證申請時,應檢查申領單位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齊備。對手續不齊備的申請不予受理,并向申領單位一次講明需補辦的文件材料。對申請表有涂改的應退回申領企業重新填寫或在改動處加蓋單位公章。
第六條 凡符合手續的,經辦人在申領單位填寫的申請表第二聯上簽收并注明取證日期,退領證單位作為領證憑證。
第三章 進口許可證申請的審核
第七條 發證機構應按照外經貿部頒布的“進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發證依據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分級發證目錄”以及國家有關進口管理規定進行審核。
第八條 進口許可證申領審核的一般內容:
一、審核進口企業所持的進口批準文件是否有效。進口許可證申領是否超過了批準文件有效期。
二、審核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各項內容與進口批準文件是否一致。
三、審核進口企業的經營權。進口商是否具有外經貿部以及授權部門批準的外貿經營資格或核定經營商品的經營權。(國外贈送,華僑捐贈,自購除外)。
四、審核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填寫的商品價格是否合理。
五、審核申請表格內容是否清楚、規范,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退回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六、審核申請表各項內容是否符合進口商品管理及許可證管理規定。
七、對國家規定限定口岸報關的商品,到貨口岸是否符合規定。
八、對邊境貿易進口,審核報關口岸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對各種貿易方式還應分別審核以下內容:
一、一般貿易:
?。ㄒ唬┡漕~管理商品:機電產品進口審核《進口配額證明》;重要工業品進口審核《重要工業品進口計劃證明》,重要農產品進口審核《重要農產品進口計劃配置證明》。
(二)非配額管理商品:進口不限量自動登記商品審核《自動登記證明》;進口軍民通用化學品審核《監控化學品進口核準單》;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審核《外經貿部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
二、加工貿易:
加工貿易進口需申領進口許可證的商品(具體商品按加工貿易有關規定)審核省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及其進口料件清單。
三、外商投資企業:
?。ㄒ唬┩馍掏顿Y企業進口實行配額、登記管理的許可證商品,應審核外經貿部或各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證明》或《外商投資企業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其中,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而進口的原材料商品,只審核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物料清單;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審核外經貿部批準的《進口配額證明》。
?。ǘ┩馍掏顿Y企業加工貿易進口實行進口許可證的商品,應審核各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配額證明》及《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
四、華僑、臺港澳同胞捐贈:
(一)捐贈重要工業品、重要農產品按一般貿易進口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二)捐贈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凡國務院規定限額的產品,應審核省、市僑辦的批準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年限額分別為:汽車100輛(廣東、福建、海南各200輛);摩托車、彩電及其顯像管、照相機、收錄機、電冰箱、洗衣機、手表等300臺,每次限批30臺(支)以下;錄(放)像機50臺,每次限批3臺。超出限額的憑外經貿部機電司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辦理。捐贈上述商品以外的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應審核外經貿部機電司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五、租賃貿易:
租賃進口屬于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辦理;租賃非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應審核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的批件和對內對外租賃合同。
六、其他貿易:
?。ㄒ唬┢渌Q易項下包括,補償貿易、易貨貿易、邊境貿易、利用國外政府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無償援助、貿易往來贈送、我國駐外機構及勞務承包調回、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進口生產用機電設備或因故轉內銷等。
?。ǘ┢渌Q易項下進口屬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重要工業品和重要農產品都按一般貿易進口規定審核有關批準文件或進口證明。
第四章 進口許可證的簽發
第十條 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包括更改、延期)實行自下而上的審批制度,各負其責。
一、審批程序原則上實行兩級審批,即由經辦員初審后交處領導簽發。
二、發證機構認為有必要時也可實行三級審批的原則,即由辦證員初審和處級領導復審后,報上級領導簽發。
三、從企業臨時借調人員不得從事進口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工作。
第十一條 初審
經辦人員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初審。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規定的進口許可證申請,經辦人員應在申請表初審意見欄簽名,注明初審意見,并填寫《許可證發放登記表》(見附二)上報領導審批。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申請,經辦人應在申請表上注明不發證原因上報領導核準。
第十二條 復審及簽發
主管處領導對經辦人初審完畢的申請進行復審。符合管理規定的予以簽發。對申請表上同意改動處,主管處長應在改動處簽字。經審核不能發證的注明原因及時退經辦人或報上一級領導審定。
第五章 進口許可證的交接、打印、發放
第十三條 交接手續
一、對同意簽發的許可證,主管處長在《許可證發放登記表》上簽字,將登記表和許可證申領材料,與機房值班人員或錄入人員辦理交接。
二、機房值班人員或錄入人員對申領許可證的材料與《許可證發放登記表》核對無誤后,在《許可證發放登記表》上簽字接收。
第十四條 打證
一、同一企業同一商品只能用一臺計算機打證,不得同時使用另外一臺計算機打證(實行局域網的發證機構除外)。
二、錄入人員在接到打證材料后應及時準確錄入。嚴格按計算機操作規范操作。許可證申請表內容輸入電腦后,應與申請表內容仔細核對,確認各項內容輸入無誤后進行打印。
三、對未經業務處長簽字和主要內容改動無處長簽字的申請表,不得錄入。已經處長或上一級領導批準簽發的申請許可證表,未經批準不得更改任何內容。
四、錄入中發生的問題,由機房值班人員或錄入人員與主管業務處長或經辦人員解決。錄入人員不得接受業務處長及經辦人員以外人員送證、取證、改證、核對配額、核對許可證等。
五、機房值班人員或錄入員對打印好的許可證與原申請表進行認真核對,打印錯的證書及時補打。對打印錯的證或廢證及時登記許可證號及許可證紙面流水號。打印無誤的證書按業務處經辦人員主管商品分類,并在《許可證發放登記表》上簽字并登上許可證號碼。連同申領材料送發證經辦人員或處長辦理交接。業務處長(或經辦人員)在《許可證發放登記表》簽收。一聯由業務處經辦人保管,二聯由主管處長留存。
六、發證經辦人員接收許可證后,應對許可證與《許可證發放登記表》及申請表進行審核。審核證號、份數是否一致,許可證證面內容與申請表是否相符。發現打印有誤的許可證,應及時與機房值班人員或錄入員核實后,由機房錄入人員簽字取回錯證,重新打印。打印后由機房值班人員與業務處長在原登記表備注欄內注明新證號,注銷舊證號,并簽字。
第十五條 打印待發的許可證由經辦業務人員或司章人員復核后蓋章。未經二級(或三級)審批許可證,不得加蓋許可證印章。司印人員對于確認不符合審批制度的及違章辦證的問題,有權向有關人員進行質詢、建議,直至拒絕加印。
第十六條 發證
一、經辦人員對已打印的許可證復核無誤后在進口配額證明等進口批準文件各聯以及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第二聯加蓋進口許可證辦訖章連同辦訖的進口許可證交領證人。領證人領取進口許可證時,在《許可證發放證登記表》上簽收。發證人員要把留檔的批件與“許可證留存聯”裝訂存檔。
二、進口許可證從受理申請到蓋章待取,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如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發放,應向申領單位說明理由。
第六章 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及延期、更改、遺失的處理
第十七條 進口許可證應在進口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簽發。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有數量限制的重要商品進口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配額年度下年三月底。加工貿易進口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規定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對需跨年度的,不得超過次年二月底。
第十八條 進口許可證因故需要延期、更改,都應在有效期內進行。延期和更改均應由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和更改申請表(見附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連同原發許可證交原發證機關。
第十九條 進口許可證的延期:
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沒有到貨,申領單位可提出申請延期,并提供進口合同(及其它相關文件)和正當理由說明。對確實簽定了合同,因故沒到貨,發證機構可視情況給予適當的延期。最長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進行延期。如在有效期內未簽定合同,不予延期。有數量限制的重要商品進口許可證延期不得超過配額年度下年三月底,不得再延期。
對已超過延期時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須報外經貿部批準。
第二十條 進口許可證的更改:
一、更改“收貨人”、“貿易方式”、“商品用途”、“外匯來源”、“規格型號”、“商品名稱及編碼”、“商品數量”,申請單位應提供配額原審批機關同意更改的文件。
二、更改“進口商”,應提供“收貨人”的更改申請及收貨人與進口商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書。
三、更改其它各項或分割許可證數量,應提供更改和分割書面說明。
第二十一條 進口許可證的延期、更改均按第二章至第五章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延期和更改,均應在計算機數據庫中注銷原證,并做換發新證處理。換發新證的發證日期應打印換發證的日期。收回的原證與新發證檔案并存。
對已進口部分貨物的進口許可證,因故換證時,發證機構首先與外經貿部EDI中心核查海關反饋的清關數據,并根據海關反饋數據所余數量換發新證,同時在數據庫中原證配額數量項下核減海關核銷的進口數量(證面上有或無海關核銷章都應核減已清關數量),在新證備注欄加注原許可證證號。
第二十二條 進口許可證遺失的處理
一、申領單位丟失進口許可證,應向原發證機構和許可證上注明的海關掛失并在《國際商報》或《國際經貿消息》刊登遺失聲明,據此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發證機構要認真核實海關反饋清關數據。凡未清關的,發證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注銷原證并重新發證,對于部分數量已清關的,發證機構在計算機數據庫中原證配額數據中核減已清關配額數量,并按未清關的配額數量核發新證。
二、遺失進口許可證付本,領證單位應提供報關單據,外匯管理部門出具未付款證明,原發證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原許可證留存聯復印件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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