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位向市安監局行政許可窗口遞交申請資料,窗口工作人員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由市煙花爆竹監察大隊行政許可辦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對申請資料、現場核查等進行審查。由市煙花爆竹監察大隊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受理和審查程序的規范性及審查結論的準確性進行審核。由市安監局主管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對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審查程序、審核程序的規范性及其結論準確性的意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結論。決定許可的,由市安監局行政許可窗口工作人員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許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申報資料目錄。
一、許可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
二、辦理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65號令)
三、實施程序:
1、受理
申請單位向市安監局行政許可窗口(市政府中心二樓)遞交申請資料,窗口工作人員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2、現場核查
初審合格的,由市煙花爆竹監察大隊各聯組及安監站人員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查。
3、審查
由市煙花爆竹監察大隊行政許可辦(公安局七樓)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對申請資料、現場核查等進行審查。
4、審核
由市煙花爆竹監察大隊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受理和審查程序的規范性及審查結論的準確性進行審核。
5、決定
由市安監局主管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審查程序、審核程序的規范性及其結論準確性的意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結論。
6、發證
決定許可的,由市安監局行政許可窗口工作人員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許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報資料目錄
1、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審查書(一式三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預先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安全管理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和內容;
4、為從業人員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5、按規定繳納安全生產責任險的有關證明材料;
6、經營場所(專店、專柜)設立封閉式貨柜照片和經營場所位置及周邊情況示意圖;
7、經營場所安全警示標志清單;
8、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或銷售人員的安全資格證;
9、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正、副本原件(新辦不需提供)。
備注:
1、所有的復印件必須帶原件核查
2、所有的資料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成冊。
3、所有資料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非申請人辦理許可事項的,需由申請人下達委托代辦書(需由申請人簽名、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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