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8、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易制毒化學品,應提供加工貿易審批文件和與外商簽訂的加工貿易合同(正本復印件)以及與國內加工生產企業簽訂的加工協議(正本復印件)。1、加蓋企業公章的《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申請表》一份。3、易制毒化學品出口合同。6、出口前11種易制毒化學品時,應提供最終用戶國家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許可(正本復印件)或合法使用證明(正本復印件),若出口需經第三國(地區)轉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的同時,還須提供第三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轉口證明(正本復印件)。特殊情況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經營企業提供所需材料。
申請表受理后,經營者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進口:
1、加蓋企業公章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口申請表》一份;
2、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正本復印件);
3、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4、經營企業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保證書;
5、經營企業出具的保證書;
6、所有最終用戶出具的保證書;
7、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明。
8、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易制毒化學品,應提供加工貿易審批文件(正本復印件)和與外商簽訂的加工貿易合同(正本復印件)以及與國內加工生產企業簽訂的加工協議(正本復印件)。
出口:
1、加蓋企業公章的《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申請表》一份;
2、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正本復印件);
3、易制毒化學品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4、經營企業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保證書;
5、出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的中英文簡介和相關證明;
6、出口前11種易制毒化學品時,應提供最終用戶國家(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許可(正本復印件)或合法使用證明(正本復印件),若出口需經第三國(地區)轉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的同時,還須提供第三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轉口證明(正本復印件)。;
7、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備案證明。(一類需提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
特殊情況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經營企業提供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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