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遺失或損壞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外國人在就業期間遺失或損壞就業證的,應當立即到市勞動局申辦補發或換發手續,遺失許可證書或就業證的,還應當在《解放日報》或《文匯報》或《新民晚報》上刊登遺失聲明。3.對于已取得職業簽證入境,因故未及辦理就業證、居留證件出境,改持其他簽證再次入境的外國人,在超過原職業簽證入境有效期三個月內的,可以辦理就業證。4.對于雖已獲取就業許可證書,并向被授權單位辦理了簽證函電但未持職業簽證入境的外國人,或該外國人已在我國境內,委托他人代辦職業簽證的,不予辦理就業證。
1.上海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對外國人在本市就業的管理。
2.用人單位遺失或損壞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外國人在就業期間遺失或損壞就業證的,應當立即到市勞動局申辦補發或換發手續,遺失許可證書或就業證的,還應當在《解放日報》或《文匯報》或《新民晚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3.對于已取得職業簽證入境,因故未及辦理就業證、居留證件出境,改持其他簽證再次入境的外國人,在超過原職業簽證入境有效期三個月內的,可以辦理就業證。超過三個月及其以上的,應當重新申辦職業簽證入境。
4.對于雖已獲取就業許可證書,并向被授權單位辦理了簽證函電但未持職業簽證入境的外國人,或該外國人已在我國境內,委托他人代辦職業簽證(該職業簽證上無入境章)的,不予辦理就業證。
5.對于就業期滿繼續聘雇,逾期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申辦就業證延期手續的外國人及用人單位,在經市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以后按照本意見第(四)條2款(2)項規定延長期就業證期限;逾期三個月以上的,不予延長就業證期限。
6.對于違反本意見第(三)條1款,(四)條1款(2)項、(3)項,(四)條2款(2)項,(四)條3款(3)項規定,在申辦過程中提供虛假文件,獲取就業證后被證明不符合聘雇或就業條件的外國人,或者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聘雇,工作的外國人或已結束聘雇,工作的外國人辦理了就業證或就業證延期手續的,市勞動保障局可收回其就業證,并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資格。
7.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不得聘雇外國人。
8.外國人未按國家及本市規定申辦就業證,在本市用人單位任職工作的,按非法就業處理。
9.外國駐本市領事機構、新聞機構及其他官方機構、國際組織在本市設立的機構聘雇外國人,應先經市外事辦公室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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