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事項名稱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
二、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0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第666號令《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2、《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2月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公布 根據2017年11月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十九條。
三、申請條件
1、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3、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情形的;
4、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5、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四、申報材料
1、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換證申請表,申報網址:http://www.hda.gov.cn/CL0001/;
2、《藥品經營許可證》(有變更的,附副本變更內容頁)、《工商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書》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證明、執業業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4、執業藥師注冊證;
5、換證申請自查報告;
6、企業通過行政許可或通過GSP認證檢查時的注冊地址方位圖、經營場所、倉庫平面布局圖;
7、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
8、申報材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聲明,并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9、凡企業申報材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時,企業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辦理流程
在線申報→申請人提交申報資料→行政服務中心食藥監局窗口受理(2個工作日)→市食藥監局藥品監管科審核(7個工作日):(包括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現場核查→科長審核)→主管局長審批(1個工作日)→行政服務中心食藥監局窗口送達(10日內)
六、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七、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不含送達時間)
八、實施單位
濮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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