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現審批機關收到檔案,經與代理記賬機構申請表核對無誤后,核發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同時收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代理記賬證書如遺失,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及時在市級報刊刊登遺失聲明,并攜帶遺失聲明向審批機關申請補辦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等原因需換發的,可向審批機關申請更換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1、上海注冊公司代理記賬設立條件
(1)注冊上海公司需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2、申請需提供的資料
(1)申請報告。
(2)上海公司注冊代理記賬資格申請表。
(3)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4)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5)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6)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7)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8)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3、審批程序
(1)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交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注明日期,并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2)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注: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4、變更登記
(1)名稱變更
自換發注冊公司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填寫代理記賬機構變更登記表,攜帶相關證明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后,換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同時收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2)本市內跨行政區劃辦公地點變更
(一)自換發營業執照后20日內,填寫代理記賬機構變更登記表,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持代理記賬機構變更登記表,到現審批機關辦理代理記賬機構檔案遷入手續,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2.代理記賬機構申請表;
3.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4.變更后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三)現審批機關同意遷入后,向原審批機關開出“代理記賬機構調檔函”;
(四)現審批機關收到檔案,經與代理記賬機構申請表核對無誤后,核發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同時收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3)人員變更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發生變更的,自作出決議之日起20日內,填寫代理記賬機構變更登記表,攜帶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專職從業人員發生變更的,自作出決議之日起20日內,填寫代理記賬機構變更登記表,攜帶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5、終止
代理記賬機構終止經營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20內,向審批機關報送代理記賬機構終止登記表,同時交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6、備案
(1)時間:每年4月30日之前。
(2)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四)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和上年度利潤表。
7、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1)證書管理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妥善保存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不得涂改、出租和轉讓。
(2)補發
代理記賬證書如遺失,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及時在市級報刊刊登遺失聲明,并攜帶遺失聲明向審批機關申請補辦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3)換發
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等原因需換發的,可向審批機關申請更換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8、收費
審批、補發和換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均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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