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25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根據《通知》有關規定,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應當遵守如下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的產業政策,。申請項目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40號),不得辦理相關食品生產許可手續;。
一、食品生產許可條件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25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
根據《通知》有關規定,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應當遵守如下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的產業政策:
(1)申請項目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40號),不得辦理相關食品生產許可手續;
(2)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文件對貫徹執行產業政策另有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二、申請材料
根據《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如實提交如下申請材料,并按規定在申請書等材料(屬于復印件的,在空白處標注“內容與原件一致”字樣)上蓋公章或者簽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對申請材料及所載明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委托他人代辦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一)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選“食品”和“首次”);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4.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5.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6.執行企業標準的,提交經依法備案的現行企業產品標準文本復印件(執行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廣西地方標準的,免提交);
7.由同一單位(生產者或食品檢驗機構)按現行產品標準對試制產品進行全項檢驗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8.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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