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安全監管局窗口提出換證申請。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按照規定格式和數量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安全監管局窗口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3、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市安全監管窗口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進行登記、審查,并根據初審情況,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告知通知書等有關文書。4、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轉交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三科。監管三科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申請辦理或申請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
1、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安全監管局窗口提出換證申請。
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按照規定格式和數量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安全監管局窗口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3、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市安全監管窗口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進行登記、審查,并根據初審情況,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告知通知書等有關文書。
4、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轉交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三科。監管三科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申請辦理或申請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
5、市安全監管局行政許可會審會議對監管三科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經研究同意后,作出換發或者不予換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6、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接到通知后,憑受理通知書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安全監管局窗口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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