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管理,是國家對進出口進行宏觀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維護政黨的進出口秩序,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加強進口貿易的管理和協調出口。凡按國家規定應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報關時,必須交驗對外經貿管理部門簽發的許可證,否則,海關不予放行。根據《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出口許可證管理和審領的若干規定》、《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出口許可證有下列規定。3.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計算機,報外經貿部進行技術審查,憑《出口計算機技術審查表》申領許可證。6.邊境貿易進出口企業,凡出口國家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品,可免領許可證。
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管理,是國家對進出口進行宏觀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維護政黨的進出口秩序,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加強進口貿易的管理和協調出口。凡按國家規定應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報關時,必須交驗對外經貿管理部門簽發的許可證,否則,海關不予放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目錄,由外經貿部統一調整、公布和解釋。
一、簽發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機關
(一)外經貿部代表國家統一簽發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按現行規定: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向外經貿部申領;實行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上所列明應由外經貿部簽發許可證的商品,均應直接向外經貿部申領。
(二)外經貿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簽發本省市部分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三)外經貿部授權該部駐廣州、上海、天津、大連、深圳、海口、青島、西安、成都、武漢、鄭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個特派員辦事處,簽發其聯系地區內的部分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二、出口許可證管理
根據《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出口許可證管理和審領的若干規定》、《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出口許可證有下列規定。
(一)出口許可證的申領
對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商品,憑外經貿主管部門分配的配額數量領取許可證。對一般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憑出口有效合同申領許可證。
各類出口配額當年有效,出口單位必須在當年12月16日前申領出口許可證。
根據外經貿部下達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額,出口企業可于當年12月15日起,預領下一年度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發證日期應填制為下一年1月1日,許可證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標。
根據國際慣例,對大宗、散裝貨物,溢短裝在5%以內的,視為政黨情況,不必補證;對溢短裝超出5%的,應增加發證數量。
對非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凡經國家批準經營對外貿易業務的外貿企業都可經營,但有外貿自營權的生產企業或實體性企業集團、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仍為自產產品。
(二)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
1.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一般實行“一批一證”制,每一份出口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在有效期內只能報關使用一次。
2.下列商品不實行“一批一證”制
(1)外商投資企業和補償貿易項下的出口商品;
(2)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豬、活中豬、活乳豬、活雞、牛肉、豬肉、乳豬肉、茶葉、雞肉、栗子、原油、成品油、煤炭、共17種。
不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6個月,允許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能超過12次,不得換證,由海關逐批簽注出運數。([1995]外經貿管發第760號)
(三)對特種商品出口許可證的管理
1.屬于禁止出口的商品有:麝香、天然牛黃、發菜、白金。凡禁止出口的商品任何企業不得經營出口。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出口的,按個案處理,海關憑外經貿部的批件驗放。
2.重水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驗放。
3.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計算機,報外經貿部進行技術審查,憑《出口計算機技術審查表》申領許可證。
4.對活塘魚、鮮蔬菜、水果出口的管理。
對供港澳地區活塘魚、鮮蔬菜、水果(僅指荔枝、西瓜)實行放行證管理。
5.對美國出口碳化硅限定由青海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進出口貿易公司、貴州省第七砂輪廠進出口公司、中國磨料磨具進出口聯營公司、陜西省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海南飛天電子技術公司等六家公司經營、公司所在的省級發證機關發證。
對美國出口定尺碳互鋼板,出口企業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并向許可證局申領《中國對美國定尺碳互鋼板出口配額/原產地證書》,報關時向海關出具“雙證”海關憑“雙證”驗放。
6.邊境貿易進出口企業,凡出口國家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品,可免領許可證。但出口全國統一招標和配額有償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層物質、監控化學品及易制毒化學品和國家重點管理的邊境貿易出口商品,仍需向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
(四)分級發證
出口許可證的簽發根據不同商品實行分級發證,各級發證機關必須嚴格按外經貿部授權范圍簽發出口許可證,不得超越授權范圍發證。
2001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66種。其中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發證商品為9種;各種特派員辦事處發證商品為46種;各省級發證機關發證商品為11種。
(五)出口紡織品
我國與美國、歐盟、加拿大、土耳其和挪威簽有雙邊紡織品貿易協議。根據協議,我國需對棉、毛、人造纖維、其他植物纖維和絲混紡織品出口進行數量自我限制。為此,2000年3月17日公布《設限紡織口若懸河與HS分類目錄(試行)》(以單行本形式下發),凡企業出口《目錄》中列明的紡織品輸往設限國家,需向各地方外經貿委(廳、局)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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