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申請書(4紙張打印,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非廣州市戶口還應提交暫住證,驗原件。產權證明(經營場所必須是國家規定為商業用途)和租賃合同(復印件,驗原件)。經營場地的平面位置圖。《廣東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表》類。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的,發給《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說明理由。需繳納《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工本費。申請人取得《出版物發行許可證》后,應當持證向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或變更經營范圍,在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一、審批依據
《出版物管理條例》(年國務院令第343號)三十七條
二、申請條件
(一)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專職從業人員;
(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申請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4紙張打印,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非廣州市戶口還應提交暫住證,驗原件;小一寸彩色照片2張),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四)產權證明(經營場所必須是國家規定為商業用途)和租賃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五)經營場地的平面位置圖;
(六)區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七)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八)《廣東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表》類。
四、審批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五、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二)經審查同意的,發給《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說明理由。
六、收費標準
需繳納《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七、辦理時間(節假日休息)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5:00
八、行政許可證年審
每年三月份年檢。
九、開業要求
申請人取得《出版物發行許可證》后,應當持證向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或變更經營范圍,在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并在10天內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送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存檔。
十、有關說明
(一)書報刊零售宏觀控制,合理布局,單一經營;
(二)要有進貨憑據備查;
(三)變更須事先向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報告說明,注明原登記內容、變更內容,并交回原《出版物發行許可證》,業戶持同意變更后的《出版物發行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工商部門同意變更后,即復印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交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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