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一、許可證領取的范圍
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筑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軍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辦法執行。
按上述規定凡是在博樂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投資在30萬元以上,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項目都必須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其中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筑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軍事房屋建筑工程,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許可證領取的程序
簡序:申請-受理-審查-許可
申請:建設單位到建管辦領取申請表,建管辦初步認定后,發給申請單位建設部統一印制的表格和提供相應的資料要件目錄。建設單位取得上述資料后,按資料目錄準備申請資料,并達到要求后報送建管辦。
受理:建管辦對建設單位按申請表提供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如符合申請要求的可當即填寫受理通知并受理;不符合申請要求的將當即填寫不與受理通知或補正通知;
審查:對受理的申請進行行政審查;
許可:符合許可的項目在3日內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注意事項:受理過程中對施工條件有異的,建管辦需現場踏勘;有拆遷事項的需完成拆遷。
三、許可證申請要件
博樂市建設項目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需提交的要件:
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如實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向市建管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提供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土地部門)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規劃局核發)
三、委托監理合同和工程管理人員名單;(甲方提供)
四、施工單位出具現場符合施工條件的證明;(按統一表格規定提供)
五、中標通知書和施工合同;(招標施工合同應到招標辦備案)
六、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經理的資質(格)證書(含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圖紙審查合格報告;(甲方提供)
八、監理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應有安全生產措施);(乙方提供)
九、建設項目資金保證文件;(甲方提供)
十、發改委備案文件;(甲方提供)
十一、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手續;(甲乙方提供)
十二、提供勞保統籌費交費憑據;(甲方提供)
十三、交納務工保證金;(甲乙方提供)
十四、辦理工傷保險;(乙方提供)
十五、其他條件。
以上資料需提交查驗原件,并留存(部分可提供復印件)。資料齊全方可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資料要件說明
一、提供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要求提供土地證明文件(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書),是因為建設許可必須擁有土地使用權,甲方提供原件和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項目符合城市規劃的要件,由市規劃局核發,甲方提供原件和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三、委托監理合同和工程管理人員名單。由甲方提供已簽定的工程監理合同,同時提供配備監理管理技術人員名單,備原件。
四、施工單位出具現場符合施工條件的證明。按我辦提供的統一表格內容,由甲方或監理單位填寫報告蓋章后報我辦,備原件。
五、中標通知書和施工合同。提交有效的中標通知書和簽定的施工合同,注意施工合同應到定額站和招標辦備案,由甲方提供備原件。
六、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經理的資質(格)證書(含安全生產許可證)。提交施工企業建筑資質(格)證書和項目經理資質(格)證書、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乙方提供原件和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七、圖紙審查合格報告。提供圖紙審查部門簽發的圖紙審查合格報告文件。甲方提供原件和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八、監理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應有安全生產措施)。施工企業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內應編制專項安全生產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應由監理單位批準認可。乙方提供原件留存。
九、建設項目資金保證文件。甲方提供財政資金證明文件或銀行資信證明文件。資金證明文件按當年完工工程或跨年度工程提供,當年完工工程資金到位達到80%以上;或跨年度完工工程資金到位達到50%以上。
十、發改委備案文件。甲方提供復印件。
十一、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手續。甲乙方到質量監督部門辦理,提供登記表原件留存。
十二、提供勞保統籌費交費憑據。甲方到統籌部門交納提供交費單。
十三、交納務工保證金。甲乙方按州政府發(2004)54號文件規定交納勞務工工資保證金,甲方交納招標合同價3%、乙方交納招標合同價2%。甲乙方提供交費單。
十四、辦理工傷保險;按《工傷管理條例》為強制條款,乙方應辦理工傷保險,提供保險單。
十五、其他條件。
五、許可證效力
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按上述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領取后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重新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原許可證已無效。
六、因故中止施工報告規定
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七、辦理時限及承諾
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法定的許可時間一般為15天。若建設單位資料齊全,符合法定的條件的,我辦承諾3日內辦理許可。
八、違法處罰
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違反第十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第十一條:對于采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對于偽造施工許可證的,該施工許可證無效,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涂改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九、許可單位責任
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不得繼續從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符合條件、證明文件齊全有效的建筑工程,發證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其他說明
(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該證為建設部統一印制,分正、副本。正本為深藍底白字A3對折封面,內為白底黑字;副本為A3紙白底黑字對折封面。
(二)、申請表:該證為建設部統一印制,為A3紙白底黑字對折封面。
(三)、收費標準:免費核發許可證和提供申請表。
一般來說,首先應該有經過專業設計單位的專業人員設計的圖紙,并且審批或審核符合相關法寶程序,其次應有總平面圖,明確該建筑物的具體位置,并經過規劃部門的審核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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