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辦理程序。屬市局發證的企業縣環保局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屬縣環保局發證的,縣環保局污控科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簽署審核意見,辦理時限期15個工作日。對于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二、受理范圍
全縣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三同時”驗收報告;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達標證明或達標監測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3、換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需提供工作總結1份。
4、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四、企業提出申請
企業將所需申請材料報送縣環保局污控科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屬市局發證的企業縣環保局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屬縣環保局發證的,縣環保局污控科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簽署審核意見,辦理時限期15個工作日。
六、審批原則
對于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許可證的變更
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
八、收費標準: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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