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是建筑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依據: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和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八條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91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三)、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四)、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書復印件;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五)、招標(定標)備案書(附中標/定標通知書);
(六)、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依法出具的資金證明(工期一年內為投資額的50%,工期一年以上為投資額的30%);
(七)、已備案的施工(監理)合同;
(八)、工程質量監督申請表、安全報監表;
(九)、施工組織設計;
(十)、有拆遷的,提供拆遷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四、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政務中心建委窗口)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簽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第三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材料后,對于符合條件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五、開工有效期及延期: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時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既不按時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六、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
辦理條件:(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程序:(1)申請人持規定材料向報建窗口提出書面申請;(2)窗口核對規定材料齊全后,正式受理,通知繳納費用,轉業務科室辦理;(3)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許可證。
提供材料目錄:(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二份;(2)建設用地批準手續;(3)已經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4)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5)工程項目招標情況告知書、中標通知書(原件),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6)已蓋審查專用章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審查報告;(7)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8)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登記表;(9)施工合同、監理合同;(10)建設資金已落實;(11)外省、外地(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從事建筑活動的備案;(12)法律、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什么是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是建筑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施工許可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有關單位提出辦理申請;
2、施工許可證辦理需提交的資料: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貳份(原件);(2)立項批文和投資許可證;(3)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4)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是否具備施工條件(原件);(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中標通知書或洽談確認單;(7)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8)資金證明(原件);(9)質量監督委托書;(10)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備案表;(11)監理合同及監理企業資質證、營業執照、本工程監理人員名單、證書復印件、聯系電話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1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企業主要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的“三類人員”證書原件;(13)施工組織設計(附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名冊);(14)項目經理證及項目經理手冊、聯系電話;(15)圖紙審查批準書和審查合格全套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原件);(16)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承諾書;(17)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預付情況和支付計劃證明(原件);(18)外地施工(監理)企業提供進金登記備案表;(19)提交定額測定費收 據復印件;(20)法律法規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到建筑工程管理科辦理手續;
4、建筑工程管理科受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資料符合要求,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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