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年檢辦法。注冊會計師年檢是指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進行的年度檢驗。人員登記表連同注冊會計師填寫的《注冊會計師年檢登記表》、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一并報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查完畢,應在《注冊會計師年檢登記表》中簽署審查意見,在年檢通過的注冊會計師的證書上加蓋年檢專用章。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年檢工作完畢,應編寫年檢工作報告,詳細說明當地年檢工作的組織、開展情況,填寫《注冊會計師年檢情況統計表》、《注冊會計師年檢未通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布置本地區注冊會計師年檢工作。
應該很多人都不知道注冊會計師是否真的需要年檢,注會的含金量很高,當然也難考,可注注冊會計師是否需要年檢,
注冊會計師是執業資格,在每年年初年審
注冊會計師年檢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注冊會計師隊伍的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年檢是指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進行的年度檢驗。
第三條 凡經批準注冊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均應接受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年檢。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年檢的具體內容為:
(一)注冊會計師的執業年齡是否符合規定。
(二)注冊會計師是否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工作。
(三)注冊會計師當年是否從事了注冊會計師業務。
(四)注冊會計師當年有無受過刑事處罰;有無在工作中因犯嚴重錯誤而受到行政處罰、撤職以上的處分。
(五)注冊會計師當年接受后續教育和培訓的情況
(六)應該進行年檢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年檢不予通過:
(一)年齡已滿70周歲;
(二)未在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
(四)未按規定完成后續教育和培訓且無正當理由;
(五)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六)受刑事處罰;
(七)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八)其他不適合擔任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情形。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要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本地注冊會計師年檢工作。
第七條 各事務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組織本所注冊會計師填寫《注冊會計師年檢登記表》,事務所的負責人應對《注冊會計師年檢登記表》中的內容予以審查并代表事務所簽署意見。 事務所應對本所注冊會計師年檢工作開展情況寫出報告,填寫《注冊會計師年檢登記匯總表》、《注冊會計師年檢未參加人員登記表》,并將報告、匯總表、未參加 人員登記表連同注冊會計師填寫的《注冊會計師年檢登記表》、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一并報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八條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對事務所上攝制年檢材料逐一進行審查,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抽查核實。
第九條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查完畢,應在《注冊會計師年檢登記表》中簽署審查意見,在年檢通過的注冊會計師的證書上加蓋“年檢專用章”。
第十條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要對通過年檢的注冊會計師在當地主要報刊上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未通過年檢的注冊會計師,不能繼續從事注冊會計師業務。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撤銷其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并將撤銷注冊文件發有關事務所。 年檢未通過人員能否轉為非執業會員,按《中國注冊會計師非執業會員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凡未按規定參加當年年檢的注冊會計師,視同年檢未通過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年檢工作完畢,應編寫年檢工作報告,詳細說明當地年檢工作的組織、開展情況,填寫《注冊會計師年檢情況統計表》、《注冊會計師年檢未通 過及未參加人員統計表》,并將報告、年檢統計表、未通過及未參加人員統計表和撤銷注冊文件等有關資料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并歸入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 注冊會計師年檢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根據需要對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年檢工作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參加年檢的注冊會計師應由所在的事務所向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繳納年檢費100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年檢時間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布置本地區注冊會計師年檢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務所將本所注冊會計師的有關年檢材料報地方注冊會計協會。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完成當地的年檢工作,并將有關材料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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