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從2018年8月1日開始,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不論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還是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均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隱含政策
原適用17%稅率,但出口退稅率不為17%,即出口退稅率為15%、13%、9%、5%和0的出口貨物,以及原適用11%稅率,但出口退稅率不為11%,即出口退稅率為9%、5%和0的出口貨物,財稅〔2018〕32號文未說調整其出口退稅率,應按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意即其征稅率下降但出口退稅率不下降,保持不變。另需注意:跨境應稅行為,不存在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不為11%的情形。
增值稅退稅率調整執行時間的標準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過渡期政策
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需要注意的是,過渡期政策僅僅針對出口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其余只下降征稅率,而出口退稅率保持不變,或者征稅率與退稅率均不下降,保持不變的的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不存在過渡期。
過渡期結束后的政策
從2018年8月1日開始,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財稅〔2018〕32號文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不論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還是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均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對出口企業的影響
征稅率與退稅率一致,且均下降一個百分點:這種情形雖然增值稅稅率下降前后都是征多少退多少,徹底退稅,但由于征稅率的下降,相應減少了企業的資金占用,對出口企業的影響中性略偏多。
征稅率下降而退稅率不下降,提高了征退稅比率,對出口企業是有利的。
綜上所述,此次降低增值稅稅率的決定,除個別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6%,以及少數出口不退稅和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不受影響外,對出口企業是有利無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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