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雙方應當履行哪些義務?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7.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如果在代理記賬的過程中,委托人和代理機構任何一方有違法欺騙的行為,都可以上報,有關部門會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來處理。
原標題:代理記賬雙方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代理記雙方需要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委托人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代理記賬機構方面,如果一旦發現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
一、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二、代理記賬公司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3.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5.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7.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因此,如果在代理記賬的過程中,委托人和代理機構任何一方有違法欺騙的行為,都可以上報,有關部門會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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