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些特殊的商品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并同時規定這些特殊商品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法規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企業可以將一個商標注冊并使用在自己生產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區別其它企業生產的商品,同時可以在每種產品上注冊并使用一個專用于該產品上的商標,用來區別自己生產的不同商品。
1)申請注冊的報紙、雜志名稱,必須是經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新聞出版署,中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宣傳部正式批準創辦的報紙、雜志。
2)報紙、雜志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申請人需持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文化)局(廳)總社報紙、雜志登記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申請手續。
3)報紙、雜志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其注冊人名義,應以領取報紙、雜志登記證的單位名稱為準。申請書式中"營業執照"一欄可填報紙、雜志登記號,"技術標準"一欄可不填寫。
4)內部發行的報紙、雜志名稱,不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專用。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些特殊的商品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并同時規定這些特殊商品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現階段這些商品主要有 人用藥品包括中成藥(含藥酒)、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煙草制品包括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
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
【法規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
【文 件 號】工商標字1988第9號
【頒布部門】國家工商局
【頒布日期】1988年01月14日
【實施日期】1988年01月14日
【正 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標法》第五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我局確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人用藥品包括中成藥(含藥酒)、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煙草制品包括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現予公布。
可以。立體商標是以三維標志構成商標標志的商標。三維標志是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立體物標志,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
少數民族文字是否可以用作商標注冊使用?
少數民族文字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為了便于審查,應當附送商標設計說明。
- 1989年11月1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蒙文是否可以用作商標注冊使用問題的答復》
商標可以使用繁體字嗎?
商標文字可以使用繁體字,無論是簡化字還是繁體字,都必須書寫正確、規范,不得使用錯字、停止使用的異體字和不規范的簡化字。
- 1990年12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商標可否使用繁體字問題的答復》
“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從什么時間開始啟用?
“注冊商標”字樣、“注”或 ? 只能使用在經商標局正式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上。
企業申請注冊商標后,如果只是見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還不能使用“注冊商標”字樣、“注”或 ? 。只有經商標局正式核準注冊并刊登注冊商標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
- 1986年10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啟用時間的通知》
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可以嗎?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企業可以將一個商標注冊并使用在自己生產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區別其它企業生產的商品,同時可以在每種產品上注冊并使用一個專用于該產品上的商標,用來區別自己生產的不同商品。
- 1989年12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可以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的意見》
在什么情況下酒的瓶貼上可以同時使用兩個商標?
部分酒在出口時同時使用兩個商標,分別為生產企業和進出口公司所注冊,應該允許使用。使用中可以突出其中一個商標,也可以同時突出兩個商標,但兩個商標都要分別標明注冊標記。
- 1989年3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整頓酒類商標工作中幾個問題的通知》
什么叫商品通用名稱?
商品通用名稱是指為國家或某一行業中所共用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別的規范化稱謂。商品通用名稱的確定,主要源于社會的約定俗成,既要得到社會或某一行業的廣泛承認,又要規范化。這是商品通用名稱概念本質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稱的主要依據。
- 1989年3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整頓酒類商標工作中幾個問題的通知》
酒類商品通用名稱有哪些?
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燒酒、二鍋頭、釀、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蘋果酒、梨酒、黑加侖酒、彌猴桃酒、人參酒、威士忌、白蘭地等。
“全糧液”與“五糧液”近似,不能視為商品通用名稱。
“香檳”是法國原產地名稱,不能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使用。
- 1989年3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整頓酒類商標工作中幾個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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