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特殊標志登記申請,可以由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登記申請前查詢→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特殊標志登記規費。根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的特殊標志與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與已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或者已獲得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特殊標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滿的期間,向商標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特殊標志登記申請的,《特殊標志登記證》應到商標注冊大廳領證窗口領取。
在工商部門查處冒充注冊商標案件時,經常可以看到當事人拿著一份國家商標局發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說自己的商標已經注冊,不可能是冒充注冊商標。這些當事人犯了不了解商標注冊程序,混淆了商標注冊申請的受理與商標核準注冊的概念。
一件新申請商標從申請到發證有很多步驟 從提交商標注冊申請開始,到時取得受理通知書,到實質審查、初審公告、核準公告直到最后發證,通常需要近兩年時間,如商標在公告期間有人提出異議,那么注冊時間更長。
當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完備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件后,國家商標局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只是商標注冊程序的開始。這個通知書的作用類似于收條,是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后給當事人的憑證。《受理通知書》只是表明商標局受理了商標注冊申請,而并未表明該申請是否能被核準。事實上有相當數量的商標注冊申請雖已被商標局受理,但經審查后又被駁回了,最終未能注冊成功。
注冊商標使用合法性證明文件是《商標注冊證》。因此在拿到商標注冊證以前該商標還是未注冊商標。如果在此時之前在產品上使用該商標,并標注了注冊標記,就構成了冒充注冊商標,另外使用未注冊商標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以及使用了不得用于商標的標志作為商標,都將會被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的罰款。使用未注冊商標還要承擔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風險。
一、簡要說明
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
特殊標志自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4年。
二、辦理途徑和步驟
辦理特殊標志登記申請,可以由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申請人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直接辦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登記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特殊標志登記規費
三、特殊標志登記申請前的查詢(非必須程序)
根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的特殊標志與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與已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或者已獲得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特殊標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滿的期間,向商標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因此,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人在申請登記前最好進行查詢,確認是否存在與之相沖突的在先商標權利和特殊標志權利。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特殊標志登記申請書;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復印件,或者經申請人蓋章的有效復印件;
3、國務院批準舉辦該社會公益活動的文件;
4、準許他人使用特殊標志的條件及管理辦法;
5、圖案(包括文字和圖形)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標圖樣5張,黑白墨稿1張;指定顏色的,則為彩色圖樣5張,黑白墨稿1張;
6、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委托書,并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7、如申請登記的特殊標志是人物肖像的,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文件。
(二)有關書件的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
2、在特殊標志登記申請書的填寫中,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注冊或者登記的名義完全一致;在商品或服務名稱一欄中可直接填寫類別及類名,不必填寫組名及具體商品或服務名稱。一份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3、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經登記成立的批準文件。
4、商標注冊申請的所有書件,應當使用中文。
五、特殊標志登記費用的繳納
一個特殊標志在一個類別上申請登記為一件特殊標志登記申請。在一個類別上無論指定多少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每件特殊標志登記申請費用為1000元。
六、特殊標志登記申請補正程序(非必經程序)
(一)簡要說明
1、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如申請文件不齊備或者有誤的,商標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特殊標志登記申請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予以補正。期滿不補正或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向申請人發出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2、委托他人辦理的,如申請文件不齊備或者有誤的,商標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向代理人發出特殊標志登記申請補正通知書。代理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予以補正。期滿不補正或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向代理人人發出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辦理
申請人或代理人按要求補正后,將申請書件送回或郵寄至商標局申請受理處。補正不需要繳納費用。
(三)注意事項
1、申請人按照要求對不規范或不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補正時,可以修正或刪除。修正時仍應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范名稱,但不得擴大商品或服務范圍。
2、因特殊標志圖樣不清發回的補正,申請人只能按照原來的商標圖樣制作清晰,不得對商標圖樣作任何實質性的修改。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在原申請書件上作書面修改后,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或由修改人簽名。委托他人代理的,應加蓋代理人公章,或由代理人簽名。
七、《特殊標志登記證》的領取
(一)簡要說明
特殊標志經核準登記后,由商標局發給申請人《特殊標志登記證》。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特殊標志登記申請的,《特殊標志登記證》應到商標注冊大廳領證窗口領取;委托他人代理特殊標志登記申請的,商標局將《特殊標志登記證》郵寄給該代理人。
(二)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應提交的書件
1、收到《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通知書》的,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通知書》原件;
(2)領證單位介紹信;
(3)領證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因各種原因未收到《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通知書》的,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領證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證明領證單位主體資格的有效復印件;
(2)領證單位介紹信;
(3)領證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刊登該特殊標志的《商標公告》復印件,或該特殊標志公告的期號及登記號。
(三)注意事項
1、《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通知書》由商標局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
2、《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通知書》中登記人的單位名稱和介紹信中的公章名稱必須完全一致。
3、特殊標志登記人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時,如單位名稱發生變更,應向商標局提交發照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4、持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的,其副本必須是經過當地發證機關年檢有效的。
八、注意事項
1、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人應當是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或籌辦者。
2、通訊方式的填寫非常重要。申請人在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時,應當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的文件填寫地址。提交申請后,如果發生補正、駁回、領取特殊標志登記證等事項,商標局將依據該地址以郵寄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申請前如地址已經變更的,則應當先行辦理營業執照等的地址變更。
3、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圖形組成的特殊標志,商標局將予以駁回,不予登記。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議。
(1)有損于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尊嚴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會善良習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帶有民族歧視性,不利于民族團結的。
(4)缺乏顯著性,不便于識別的。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4、申請文件齊備無誤、填寫規范的,商標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特殊標志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經審查不違反禁用條款的,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商標局對特殊標志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后向申請人頒發《特殊標志登記證》。
5、申請人提交申請后6個月內沒有收到任何信息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申請后免費查詢。(詳見“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后的查詢”)
6、已獲準登記的特殊標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特殊標志公告之日至有效期滿的期間,向商標局申明理由并提供證據,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
(1)同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或者已獲得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請外觀專利或者已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外觀專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7、特殊標志的有效期為4年,自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延長的期限由商標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8、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自己依法使用特殊標志,也可以通過簽訂書面使用合同將其許可他人在依法核準登記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特殊標志的使用人應當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特殊標志使用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商標局備案。
九、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于2006年7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同一般商標一樣,集體商標持有人若想享有商標專有權,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也須經商標局核準注冊。
一、一般要求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的,應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一)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二)使用管理規則,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1)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2)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3)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4)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5)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6)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二、對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的要求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指出,商標法中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法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以上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多個葡萄酒地理標志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這些地理標志能夠彼此區分且不誤導公眾的情況下,每個地理標志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一)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三)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此外,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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