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指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在公司由控股股東直接控制,以及股權結構均衡、公司治理完善,難以被個別股東操縱的情況下,不存在公司法定義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的經營決策權由持股比例較低的小股東實際掌握的情況下,如果經營決策者不能相應控制公司的股權和表決權,則其經營決策者的地位得不到根本保障,從而不能最終控制公司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實際控制人。從上例的實際情況看,其股權結構較為均衡,A掌握公司的經營決策,但外方股東及其母公司能對其形成有效的制衡,表明公司的治理結構能有效運行,本人傾向于認為該公司沒有實際控制人。
根據《公司法》第217 條的規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指“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有關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規定,對應的是國內企業廣泛存在的公司治理不透明等缺陷;實際控制人的存在,可能使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法人治理機構形同虛設,給公司治理帶來隱患,因此保薦人和律師對此應當予以核查和披露,并提醒投資人關注這一風險。
某外資企業,外方持股比例為50%,公司創始人A 及兩位高層管理人員B 和C 分別持有其余42.5%、5%和2.5%的股份。A 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外方股東為投資型公司,不直接干預公司的具體經營,但其母公司為海外某上市公司,且與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產業關聯。一些投資機構和保薦機構認為,公司由外方股東和創始人共同控制,外方股東和創始人均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另一些投資機構和保薦機構認為,A 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并希望通過一系列的股權轉讓以增加A 的股權比例,增強其控制力。
目前國內的企業上市保薦中存在每一個企業都要找一個實際控制人的傾向。從以上公司法關于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可以看出,并非每個企業都有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由控股股東直接控制,以及股權結構均衡、公司治理完善,難以被個別股東操縱的情況下,不存在公司法定義的實際控制人。光大證券保薦的萊茵生物,該公司股東為秦本軍等5 名自然人,秦本軍為公司控股股東,直接控制公司行為,招股說明書未涉及實際控制人的認定。萬科股權高度分散,難以被個別股東操縱,向來就宣稱自己并無實際控制人;西部礦業的招股說明書在認定西礦集團的股東時,也出現了類似表述。
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不僅要看經營決策權的控制情況,更重要的是要看股權和表決權的控制情況。在公司的經營決策權由持股比例較低的小股東實際掌握的情況下,如果經營決策者不能相應控制公司的股權和表決權,則其經營決策者的地位得不到根本保障,從而不能最終控制公司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例如,某上市龍頭乳品企業有一名強勢的創始人和經營管理者,經過多輪融資后,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大幅攤薄,雖然公司的經營決策權仍由其掌握,但已無力在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中控制多數表決權,當其不執行其他主要股東的意圖時,其經營管理者的地位將受到威脅,其地位是“職業經理人+小股東”,而不是公司的最終控制者。同理,盡管在上述外資企業中A 是公司的經營決策者,但如果其不能控制公司的股權和表決權,則不能認為是實際控制人。
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要求,認定多個投資者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應當通過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確,且共同控制關系應在報告期內保持穩定,并在發行上市后可預期的期限內保持穩定和有效存在。
上述外資企業中外方股東和A 之間不存在共同控制的安排,即使存在也沒有證據表明這種安排可以在一個較長時期內保持穩定和有效存在,因此,不能認定公司由外方股東和創始人A 共同控制。
外方股東是單一最大股東,雖然其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在A 不能與B 和C 形成穩定的一致行動關系的情況下,單一最大股東可能對公司的行為產生重大影響;其母公司能控制外方股東的行為,且與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產業關聯,具有支配公司行為以形成戰略協同的意愿和要求,比較接近公司法關于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在其他條件也具備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公司沒有實際控制人,或者由多個控制人共同控制,并不會在企業上市時構成障礙。實際控制人問題的關鍵是認定要準確,符合實際,并且發行人的公司治理結構建全、運行良好,能保證發行人的規范運作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無需刻意地制造或強化某個實際控制人。從上例的實際情況看,其股權結構較為均衡,A掌握公司的經營決策,但外方股東及其母公司能對其形成有效的制衡,表明公司的治理結構能有效運行,本人傾向于認為該公司沒有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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