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財政部2000年12月29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2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財會字第33號]及其相關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廢止。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有如下規定,。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及存貨跌價準備與原制度計提數的差額,采用追溯調整法。對于比較會計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位元元也應一并調整。
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財政部2000年12月29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財政部1992年6月 2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92)財會字第33號]及其相關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廢止。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有如下規定:
一、外商投資企業由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導致所采用的會計政策發生變更,除下列規定要求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外,其他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
1、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以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的處理。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及存貨跌價準備與原制度計提數的差額,采用追溯調整法。
2、對于《企業會計制度》施行之日以前發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資,自《企業會計制度》施行之日起應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即在《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之前,按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已確認的投資及投資收益,不予追溯調整;其后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和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等,應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3、外商投資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如果未攤銷的開辦費和籌建期間匯兌損失余額較大,直接將其余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可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如果未攤銷的開辦費和籌建期間匯兌損失余額較小,直接將其余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無重大影響的,可將其余額直接轉入當期損益。
二、外商投資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其他有關問題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預付貨款科目余額和預收貨款科目余額,分別轉入預付賬款科目和預收賬款科目。
2、存貨變現損失準備科目的余額,轉入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3、籌建期間匯兌損失貸方余額,應區別情況處理:留待清算時處理的,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年度虧損的,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自企業投入生產經營起按5年分期平均轉銷的,如直接將其余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可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如直接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無重大影響的,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4、其他遞延支出余額,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于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部分,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5、遞延投資損失科目余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是借方余額,應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如果是貸方余額,應轉入遞延收益科目。
6、應付公司債、應付公司債溢價或折價余額,應當轉入應付債券科目。
7、應付工資或應付工資及福利科目合并為"應付職工薪酬"。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如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如職工 利費等,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的應付職工薪酬。企業以其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或商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
8、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利潤歸還投資科目余額,轉入盈余公積科目。
9、在資產負債表預計負債項目下增設遞延收益項目。
10、在資產負債表的實收資本項目下增設其中:中方投資(非人民幣資本期末余額)和外方投資(非人民幣資本期末金額)項目。
11、外商投資旅游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規定的基礎上,利潤表及其附表的格式暫按《外商投資旅游企業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的格式填報。
三、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的情況下,在編制比較會計報表時,對于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凈損益和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一直采用。對于比較會計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位元元也應一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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