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的審批需提供的審核材料。1、外國投資者的書面申請;。2、原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原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相關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5、原企業關于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再投資等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有關協議;。6、涉及先行回收投資的,另須審核財政部門的批復等關于先行回收投資的操作規程所要求的材料;。9、擬再投資企業的外經貿部門批復、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或章程等材料;。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的審批需提供的審核材料
1、外國投資者(或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
2、原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3、原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凡企業驗資報告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須提供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凡審計報告為200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需提供企業外匯收支情況表)和相關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原企業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
5、原企業關于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再投資等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有關協議;
6、涉及先行回收投資的,另須審核財政部門的批復等關于先行回收投資的操作規程所要求的材料;
7、涉及清算的,另須審核企業注銷稅務登記證明;
8、涉及股權轉讓的,另須審核轉股協議、企業股權變更的外經貿部門批準證書、與轉股后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等材料;
9、擬再投資企業的外經貿部門批復、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證明)、合同或章程等材料;
備注:第3-9項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
辦理流程:
由申請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辦理依據: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第3號令);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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