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金認繳制應該可以理解為股東承諾會投入這么多錢到公司中,而不是實際投入了這么多錢到公司中。在認繳制條件下,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無異,同樣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所以若是看到一家公司注冊資本500萬,這錢在哪里還真說不準,有可能在公司賬戶里,有可能在股東家里,也有可能~~只是在心里............大部分人都已經知道了認繳這回事兒,營業執照上寫的注冊資本并不代表公司有這么多錢。
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諸多優惠政策引導下創業注冊公司的老板越來越多,但是有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去填寫注冊多少,注冊資金對公司發展有什么影響,今天就由小編普及一下注冊資金這回事兒
新《公司法》注冊資本規定,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對于初創企業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于是很多初創業者在登記時喜歡把注冊資金寫的很高,反正又不用實繳,寫的越高越顯得自己公司有實力。以后公司簽合同或者競標的時候更能體現公司的實力,優勢也大。
”注冊資金認繳制“應該可以理解為“股東承諾會投入這么多錢到公司中”,而不是“實際投入了這么多錢到公司中”。前者主要建立在股東信用(以及一定的法律威懾)基礎上,后者則建立在實實在在的錢的基礎上。
注冊資金對公司的影響:
1.公司注冊資金越高,所承擔的民事責任越多.
2.注冊資金多寡,一定程度上表示該公司的資本是否雄厚,有沒有做大項目的能力,客戶有時候會以注冊資金作為一種合作上的考慮的.
3.如果銀行貸款給公司,往往也要參考注冊資金這個條件
公司注冊資金常見的三大誤區:
法律的確沒有明確禁止條款。從法理上來說,認繳期限并不受股東年齡的限制,畢竟股東可以變更,就像愚公移山,子子孫孫,前股東可以轉讓股權給后股東,那么認繳義務也就自然由后期最新股東承擔。
但是,過長的認繳期限,超越了股東的自然勞動年齡,明顯給人一種皮包公司的感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并不是越長越好。
認繳實繳情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面一目了然
在認繳期限內,不實繳只是不檢查實繳內容,并不是說不會被抽查到。除非是針對實繳進行的定向抽查這一種情況,否則,抽查概率跟是否實繳是沒有關系的。反而是,注冊資本越大,越可能被重點監控,抽查檢查的頻率會越高。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在認繳制條件下,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無異,同樣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
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應先繳足出資。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上海法院首例認繳出資案判決,給我們一個重要信號,認繳絕不等于不繳
某投資公司,原注冊資本2000萬,實繳400萬;
認繳制出臺后,該公司增資到10個億;
簽訂了近8000萬元的合同后,面對到期債務無法償還,突然減資到400萬,并更換了股東;
債權人在首筆2000萬元債款無法收取后,將該公司連同新、老股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資公司與新、老股東均承擔債務連帶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
1、減資無效,注冊資本恢復到減資以前的狀態,即10億元。(因為正常程序的減資必須通知所有債權人并完成債務清償。)
2、股權轉讓無效,原股東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新股東不用。
實行認繳制和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目的在于降低企業創業成本,不是鼓勵大家隨意填寫注冊資金。
說白了,注冊資本就是股東說是多少就是多少,沒人真去查公司賬戶上有沒有這么多錢,以及股東兜里有沒有這么多錢。所以若是看到一家公司注冊資本500萬,這錢在哪里還真說不準,有可能在公司賬戶里,有可能在股東家里,也有可能~~只是在心里............大部分人都已經知道了認繳這回事兒,營業執照上寫的注冊資本并不代表公司有這么多錢。
所以,這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降低了人們設立公司的門檻,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股東們胡吹大氣的可能性。也就是說股東們認繳一個超出自身投資能力的注冊資本,其實是給自己挖了一個大坑!
那么注冊公司時,注冊資本應該怎么填寫合適呢?
1.量力而行,有多大腳穿多大鞋,注冊資本量力而行,不要過大,也不必過小。根據自己的經營需要確定公司的注冊資金和實繳出資的承諾。
2.遞增為妥,可以做增資,公司在創業初期,注冊資本設定可以適當少些,等到后期公司規模擴大,企業有能力承擔更大責任以及業務所需時再做增資處理。
3.行業為準,同行標準有很大的參考意義,不同行業對于注冊資金的要求不同,建議創業者可以在全國企業信用網上查詢同行業,參考同行業者的注冊資金。
最后,補充一點,并不是所有的公司現在都不用實繳,有些行業別還要求要實繳注冊資本,包括:
1、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業銀行;3、外資銀行;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財務公司;7、 金融租賃公司;8、汽車金融公司; 9、消費金融公司; 10、貨幣經紀公司; 11、村鎮銀行; 12、貸款公司; 1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14、農村資金互助社; 15、證券公司; 16、期貨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險公司; 19、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 20、外資保險公司; 21、直銷企業; 2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23、融資性擔保公司; 24、勞務派遣企業; 25、典當行; 2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7、小額貸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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