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口貨物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與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比,票面上貨物品名相同,但簡稱不同,不知是否會影響企業退稅?根據政策規定,在審核出口貨物真實性時,出口企業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品名稱應與出口報關單上貨物名稱比對相符,否則不得申報退(免)稅。企業從工廠購進上述竹編果盤后出口,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未選擇與工廠一致的分類編碼,而選擇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為竹編結制品,相關竹制品,該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為竹制品,則發票票面上顯示*竹制品*竹編果盤,與工廠開具的發票票面上的商品和服務分類簡稱不相符。
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升級后,開票時所選擇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簡稱會直接打印在發票上。最近,有不少出口企業對發票“簡稱”有所疑惑,小編在此送上相關稅務問答與政策依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出口貨物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出口發票),與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比,票面上貨物品名相同,但簡稱不同,不知是否會影響企業退稅?
答:根據政策規定,在審核出口貨物真實性時,出口企業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品名稱應與出口報關單上貨物名稱比對相符,否則不得申報退(免)稅。而出口發票上“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原則上應該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報關單上貨物品名保持一致,若在紙質單證審核中發現不一致,企業應進行合理解釋說明。
出口發票是出口企業開具給外客戶的銷售憑證,進項發票更是重要的退稅憑證。依照發票開具應與實際交易相符的開票要求,出口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品名稱也應相符,如在發票開具時出現失誤或勾選不準確,導致票面信息不相符,建議企業自行重開處理,以保證相關信息比對一致。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一、出口退(免)申報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除下款規定以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如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申報退(免)稅。
為什么會出現發票票面簡稱不同的問題?譬如:企業出口“竹編果盤”,工廠開具的專用發票上是“*工藝品*竹編果盤”,出口企業開具發票為“*竹制品*竹編果盤”。
答:工廠與企業在開具發票時,選擇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不一致,而不同編碼對應的簡稱是不一致的,導致發票票面顯示的簡稱不同。
上述例子中:工廠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輸入的商品名稱為“竹編果盤”,選擇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為“天然植物纖維編織工藝品”,該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為“工藝品”,則增值稅發票票面上顯示“*工藝品*竹編果盤”。企業從工廠購進上述竹編果盤后出口,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未選擇與工廠一致的分類編碼,而選擇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為“竹編結制品,相關竹制品”,該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為“竹制品”,則發票票面上顯示“*竹制品*竹編果盤”,與工廠開具的發票票面上的“商品和服務分類簡稱”不相符。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二、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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