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前,。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王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1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二、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后,。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條修改為第八十條。
一、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前:
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王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1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后: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條”修改為“第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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