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某是佛山某有限公司的大股東,但在公司沒有擔任職務。公司其他股東及領導請示相關政府部門調解無效后,把閻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閻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任何一名股東,都是個人,個人為私有的利益任意損害集體財產,做出損公肥私的行為,顯然侵害了公司的權益,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閻某身為公司最大股東,自認為個人權利大到無人可以束縛的地步,兩次糾集社會閑雜人員去公司鬧事,情節較為惡劣,還搶走了公司的專用章以及總經理轎車的鑰匙,這對公司財產構成了侵害,因此,華靠必一公司構成了侵權。無論你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都應在法律的規定下行使股東權,不得隨意侵害公司財產權利,否則將構成侵權,甚至違法犯罪,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上海注冊公司真實案例:
閻某是佛山某有限公司的大股東,但在公司沒有擔任職務。公司在轉制期間,遺留了很多問題,引起股東之間糾紛不斷。2007年1月,閻某糾集十幾個社會閑雜人員到公司鬧事,把公司的公章及財務專用章強行拿走。之后他在公司大門口張貼親筆告示:公司一切事務必須經過我同意,需要蓋章的直接找我。兩個月后,閻某再次糾集社會閑雜人員把公司司總經理的車鑰匙搶走了。
公司其他股東及領導請示相關政府部門調解無效后,把閻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閻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閻某認為,他是原告公司的大股東,是正常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不構成侵害公司權益的問題。再說了,即使他侵害了公司權益,公司起訴他,也應該經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請問,閻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呢?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呢?
二、上海注冊公司真實案例分析:
作為公司的最大股東,雖然其重要性很大,權利很多,但還不至于大到可以胡作非為的地步。企業是若干個股東共同出資創立的,屬于集體性組織,公司的財產屬于集體財產。而任何一名股東,都是個人,個人為私有的利益任意損害集體財產,做出損公肥私的行為,顯然侵害了公司的權益,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閻某身為公司最大股東,自認為個人權利大到無人可以束縛的地步,兩次糾集社會閑雜人員去公司鬧事,情節較為惡劣,還搶走了公司的專用章以及總經理轎車的鑰匙,這對公司財產構成了侵害,因此,華靠必一公司構成了侵權。
公司其他股東將其告上法院,無須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關于被搶走的公章及財務專用章,閻某應予以返還,還應賠償公司的經濟參軍,重新刻章的費用、公告費用、汽車換鎖費用,等等。
三、上海注冊公司真實案例啟示:
無論你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都應在法律的規定下行使股東權,不得隨意侵害公司財產權利,否則將構成侵權,甚至違法犯罪,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當大股東的行為侵害了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時,應拿起法律武器決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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