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登記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的事項包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機關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事項除本章以上所述的《公司法》第9條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股東名稱或姓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機關對股東登記的效力大于公司股東名冊對股東的記載。
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登記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的事項包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股東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據此,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事項除本章以上所述的《公司法》第9條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股東名稱或姓名。
根據《公司法》本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記載子公司的股東名冊中,股東變更的,應當將原股東作除別記載同時記入新股東。與此同時,公司應當對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作相應的股東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
未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者不能行使股東權利;僅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而未在登記機關登記者,不能對抗第三人。
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機關對股東登記的效力大于公司股東名冊對股東的記載。因此,在公司注冊之初和股東變更時,完成登記事項是十分必要的。
因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不規范、不嚴謹引起的糾紛經常有見,尤其是通過國企改制而成立的公司更為突出。股東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是公司,公司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及時、規范地作好公司變更登記工作。
筆者在實務中曾遇到這樣一個實例,某發起注冊的股份公司通過國企改制注冊,注冊時全體員工以國家給予員工的國企職工身份轉換補償金作為對公司的出資,當時在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機關登記股東321人,經過五年的經營后,全體股東向外商轉讓股權,報出的股東僅為284人,而經查公司章程和在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機關登記的股東仍為321人。
股東是如何由321人變為284人的,所差的37人的股份轉讓給了誰,是何時轉讓的,既說不清楚,也無據可查,更未進行變更登記,使轉讓股權工作遇到了巨大的困難。
需要特別提請注意的是,本次《公司法》修改之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機關不再登記股東的出資額,股東的出資額可能僅憑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書,故出資證書突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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