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符合上述四種情形之一,將會被認定為是抽逃出資.實踐中,有股東通過向公司長期大額借款的形式變相抽逃出資,但也有股東確實是問公司合法借款,而不是惡意抽逃出資.當然,對于股東問公司借款不必然被認定為抽逃出資,主要是審查是否存在虛假性、虛構性,是否根帖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表決程序等.但即使是真實存在,也小排除存在違反金融管理或財務管理制度的情況.。
在新法頒布之后,有部分觀點認為,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后,股東已不存在抽逃出資一說.實際上,根據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是禁止抽逃出資的.
如何判定注冊公司股東是否屬抽逃出資行為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司注冊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簍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因此,如符合上述四種情形之一,將會被認定為是抽逃出資.實踐中,有股東通過向公司長期大額借款的形式變相抽逃出資,但也有股東確實是問公司合法借款,而不是惡意抽逃出資.當然,對于股東問公司借款不必然被認定為抽逃出資,主要是審查是否存在虛假性、虛構性,是否根帖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表決程序等.但即使是真實存在,也小排除存在違反金融管理或財務管理制度的情況.
具體依據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于股東借款是否屬于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規定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后,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于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 上海鑫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備案號:滬ICP備17051098號-1 網站地圖 推薦專題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085號華申大廈1603室 1202室
免費電話:400-018-0990 徐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