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一人公司有利于你的管理與決策,一個人執行股東的所有意志,不存在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各種矛盾。我國的規定與實踐在2005年公司法修正案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之前,我國已經存在三類一人公司:根據《外資企業法》,單個外國法人、自然人可以注冊外商獨資有限公司;在國有控股公司集團中,國務院的有關文件特別允許設立全資子公司,實為法人一人公司;在公司存續期間,一個股東受讓了其他股東的股權而成為唯一股東的,不構成公司解散的事由,這意味著立法對存續一人公司注冊的默認態度.此外,現實經濟生活中還存在著大量的實質一人公司.但有公司法著述提出,注冊國有獨資公司也是一種一人公司注冊,這是對我國公司立法的一種誤解。
注冊一人公司有利于你的管理與決策,一個人執行股東的所有意志,不存在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各種矛盾;產生相關的費用就攤給公司;但所承擔的風險比較高,相當辛苦,公司注冊成功后的收入完全歸個人;股東能利用一些手段和政策來避稅。
我國的規定與實踐在2005年公司法修正案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之前,我國已經存在三類一人公司:根據《外資企業法》,單個外國法人、自然人可以注冊外商獨資有限公司;在國有控股公司集團中,國務院的有關文件特別允許設立全資子公司,實為法人一人公司;在公司存續期間,一個股東受讓了其他股東的股權而成為唯一股東的,不構成公司解散的事由,這意味著立法對存續一人公司注冊的默認態度.此外,現實經濟生活中還存在著大量的實質一人公司.但有公司法著述提出,注冊國有獨資公司也是一種一人公司注冊,這是對我國公司立法的一種誤解。
對一人公司治理的主要任務是保護債權人.由于只有一個股東,加之股東通常兼任執行董事與經理,對于單一股東在公司內部的濫權行為,沒有其他利益主體可以抗衡.所以,公司法針對股權多元的菩誦叢譏所設計的權力制衡機制適用于一人公司,難有實效.這樣,一人公司治理的主要關注點就是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其中,單一股東處于公司內部人地位,饅權人處于外部人地位.一人公司的單一股東不但享有有限責任的利益,而且擁有公司經營及時產支配的絕對權利,很容易產生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現象,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因此,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特別規范,主要圍繞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而展, 開,重心是加強一人公司的財務監督,強化股東的義務與責任,突出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
1993年<公司法》頒行后,各界吁請承認一人公司注冊的呼聲在2005年修正案中得到回應,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之下專設第三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承認由一個自然人、法人注冊的一人有限公司.這一規定使一人公司在原來的立法默認基礎上得到了更明確、更大范圍的承認.這一重大立法變化的根據主要有三:尊重一人公司客觀存在的事實,鼓勵投資創業,滿足個人創業的需求;減少立法與現實生活的沖突和矛盾,有利于立法規制現實存在的一人公司;順應全球立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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