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在公司注冊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規定:注冊公司時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在公司注冊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專門規定了股東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承擔.根據上述規定,主張權利的主體有三個:
1、首先是公司,有權主張股東實際繳納.
2、其次是其他股東,其他股東代表公司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權利,類似于股東代表訴訟,這屬于直接訴訟,無需滿足《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時間需達到180天、持股比例需達到1%,并且,需在書面請求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起訴但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不予起訴或者是屬緊急情況等條件.而且,其主張應該要求股東向公司繳納出資或補充資金,而不是向其他股東支付.
3、最后是公司的債權人.債權人在主張公司欠款的時候,發現部分股東未能足額繳納出資,可以主張股東在未交付出資本息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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