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是浙江某公司的董事,也是重要的出資人及股東。2008年10月,公司董事錢某違反公司章程規定和相關法定程序,背著趙某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并在會議上做出了取消趙某出資人資格的決議和取消趙某董事資格的決議,與此同時還修改了公司章程。為了避免公司經營出現僵局,由張某召集主持董事會和股東會,做出的相關決議雖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沒有作規定,但并沒有與公司規定的董事會、股東會召集、主持的方式產生沖突和矛盾,而且張某等人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立法精神是相統一勻。身為公司大股東,雖然有很大的權力,但也應履行職責。
一、上海公司注冊真實案例:
趙某是浙江某公司的董事,也是重要的出資人及股東。由于他多,多次不履行職責,侵害了公司的利益。2008年10月,公司董事錢某違反公司章程規定和相關法定程序,背著趙某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并在會議上做出了取消趙某出資人資格的決議和取消趙某董事資格的決議,與此同時還修改了公司章程。為此趙某將張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這些決議是無效的。
在法庭上,張某等人辯稱,2008年10月公司召開會議做出的決策及出臺的規定并沒有違反公司的法定程序,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被告趙某的訴茲濤求。請問,趙某的訴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二、上海公司注冊真實案例分析:
去院審理認為,趙某多次不履行職責,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為了避免公司經營出現僵局,由張某召集主持董事會和股東會,做出的相關決議雖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沒有作規定,但并沒有與公司規定的董事會、股東會召集、主持的方式產生沖突和矛盾,而且張某等人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立法精神是相統一勻。因此,法院認定張某等人在趙某未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決策合法有效。
三、上海公司注冊真實案例啟示:
(1)身為公司大股東,雖然有很大的權力,但也應履行職責。否則,一樣可以被免去股東資格。
(2)在重要股東未出席的情況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的決策是否合法有效,取決于未出席股東自身是否失職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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