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為了依法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根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質檢總局對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有關部門規章進行清理。決定正式廢止《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一、刪除《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二、刪除《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件復印件。
2016年9月29日,質檢總局發布關于貫徹落實《質檢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質檢部門要盡快完成從現有登記模式向“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過渡。從2016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為了依法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根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5〕33號)、《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質檢總局對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有關部門規章進行清理。決定正式廢止《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質檢總局令
第184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9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2016年10月18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根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5〕33號)、《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質檢總局對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有關部門規章進行清理。經過清理,質檢總局決定:
一、對2件部門規章予以廢止,詳見附件1 。
二、對9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詳見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質檢總局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
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2008年11月11日質檢總局令第110號)。
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決定》(2014年8月25日質檢總局令第158號)。
附件2
質檢總局決定修改的部門規章
一、刪除《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1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二、刪除《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6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件復印件”。
三、刪除《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9號)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刪除《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4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五、刪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42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組織機構代碼證”。
六、刪除《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19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其復印件”。
七、刪除《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18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八、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14號)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九、刪除《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27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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