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登記證書(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準予設立登記的,向申請人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準予設立登記的,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登記管理機關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設立或不批準設立的決定,這一期間,。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要求的,準予設立登記,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和北京市民政局批準決定書。1.基金會設立發起人接到登記批準通知書后,應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領證手續。2.基金會應及時填報印章備案表、銀行帳號備案表,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3.基金會應隨時將稅務登記、財政登記、代碼標識證書以及編輯出版刊物等辦理情況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一、基金會設立登記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基金會設立登記所需材料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6)基金會登記事項表。
三、基金會設立登記辦理程序、期限
(1)申請;
(2)受理(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審查與決定(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4)頒發登記證書(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準予設立登記的,向申請人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準予設立登記的,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四、基金會設立登記審批
登記管理機關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設立或不批準設立的決定,這一期間:
(1)登記管理機關將審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對申報內容的實地考察;
(2)履行內部審批程序;
(3)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要求的,準予設立登記,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和北京市民政局批準決定書。
五、有關手續及事宜
1.基金會設立發起人接到登記批準通知書后,應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領證手續。基金會管理處有關人員負責接待,宣講有關法規和注意事項,做好發證工作。
2.基金會應及時填報印章備案表、銀行帳號備案表,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3.基金會應隨時將稅務登記、財政登記、代碼標識證書以及編輯出版刊物等辦理情況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上海鑫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備案號:滬ICP備17051098號-1 網站地圖 推薦專題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085號華申大廈1603室 1202室
免費電話:400-018-0990 徐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