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企業有專項借款,或者根據財務報表可以分析出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一定是占用銀行貸款的,那么企業將其利息計入財務費用,稅務機關會要求企業進行納稅調增。如果企業向銀行借款,只要處理好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的劃分問題,那么在稅法規定,資本化的截止點,自建工程是辦理結算的時候,外購資產是投入使用的時候,在此之前的利息費用都要資本化。首先企業應確認,關聯企業的帶息負債有沒有超過凈資產的兩倍,超出部分的利息,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如果稅務機關認可,可以不做調整。
財務費用稅前扣除
1. 本年是否購建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是否涉及利息費用和匯兌損益資本化?
首先在賬面上是否有當年的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的借方發生額,如果有,再看有沒有用以建工程的專項借款,如果沒有,再看工程是否占用流動資產。除非能證明占用的資金都是對應應付職工薪酬、供應商和建筑商的應付賬款,那么稅務機關不會跟企業扯利息費用和匯兌損益資本化問題。反之,只要企業有專項借款,或者根據財務報表可以分析出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一定是占用銀行貸款的,那么企業將其利息計入財務費用,稅務機關會要求企業進行納稅調增。
2.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發票及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證明。
如果企業向銀行借款,只要處理好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的劃分問題,那么在稅法規定,資本化的截止點,自建工程是辦理結算的時候,外購資產是投入使用的時候,在此之前的利息費用都要資本化。
如果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首先要注意必須取得發票,有些企業通過信托、理財計劃等融資,沒有索要發票,會為以后長期資產的折舊留下隱患。例如廣東,除要求信托資金、私募資金在支付利息時必須取得發票,也要求支付銀行需取得發票。其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應在首次折舊攤銷年度提交。
3. 是否有關聯企業借款?
首先企業應確認,關聯企業的帶息負債有沒有超過凈資產的兩倍,超出部分的利息,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如果稅務機關認可,可以不做調整。此外,如果企業有關聯企業借款,由于國稅發[2009]2號和財稅[2008]121號對資本弱化的計算公式不同,稅企之間對此存在爭議,如果企業遇到這種情況,建議與外部顧問反復討論。
4. 跨年度、未到付息期的應付未付利息。對于企業采用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方式向銀行貸款,由于利息票據要在貸款到期時才能取得,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的利息費用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還是應在合同約定的應付利息日按規定稅前扣除?
各地稅務機關對此掌握不同,目前很多稅務機關傾向性認為,跨年度的一次性還本付息的利息,必須到合同約定的付息日在稅前扣除,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利息一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息日確認應稅收入,假設收息方在2014年6月30日取得利息,在2013年12月31日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反應的利息收入是可以不交稅的,是可以作為納稅調減的,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這么一個時間性差異;相應地,要求付息方在2013年年底就計提的利息費用做納稅調增,在2014年支付時再進行納稅調減,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時間性差異。如果地方有相應的規定,企業也應該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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